各基层党组织:
现将《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党务公开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委员会
2018年3月2日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党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公开工作机制,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师生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院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学院各基层党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院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基层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各基层党组织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党务办公室承担学院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各基层党组织承担本单位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学院各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
和国民安全等。
第七条学院各级党组织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涉及学院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党务,向全院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全院公开;
(三)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八条 学院党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学院党委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情况;
(四)学院党委重要会议、活动和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情况;
(五)学院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处理违纪人员等情况;
(四)加强纪检监察自身建设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各基层党组织组织应当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经学院党委审核后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网站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在报刊、广播、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院务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学院公示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各基层党组织每年向本单位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建立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党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