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董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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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4-09   浏览次数:111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管理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意见》、《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新乡医学院与上海誉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同意合作举办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为了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保障和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合作双方举办独立学院的协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合作双方

第二条合作双方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一)新乡医学院(以下称举办学校)

法人代表:邢莹

学院地址:河南省新乡市 邮编:453003

(二)上海誉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资方)

法人代表:陈广飞

公司地址:上海市 邮编:200000

第三章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学校代表、投资方代表、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条董事会由七人组成,投资方派出四人,其中一人出任董事长;举办学校派出三人,其中一人出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为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董事会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并决定对学院院长的薪酬和奖惩;根据学院院长的提名,批准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决定其薪酬和奖惩事项;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三)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修改董事会或修改学院章程;

(六)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七)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讨论决定对学院有突出贡献工作人员的奖励;

(九)考核院长和院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审定工作总结;

(十)审议通过学院重大投资和建设事项;

(十一)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终止、解散、清算;

(十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讨论第六条第124571011款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由学院院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五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学院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指定副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议程、决议事项及决议结果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董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应指定专人保管,保管期十年。

第十一条对于非重大的临时性问题,董事会可以通过书面传阅方式形成决议,该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传阅,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署同意,并于最后一名董事签署之日开始生效。

第十二条董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董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董事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学院利益,不得利用在学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院财产;

(二)董事未经举办者同意,不得兼任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三)董事不得挪用学院资金或者将学院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学院财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不得以学院资产为本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董事不得从事损害本学院利益的活动;

(五)董事除依照法律或者经举办者同意外,不得泄露学院秘密。

第十三条董事执行学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学院章程的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或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的董事,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提议,三分之二董事表决通过后,可罢免其资格,并备案。所缺董事按本章程第三条、四条之规定推选产生。

第四章董事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代表董事会对学院的事务进行管理监督,并代表学院与外界交涉;

(四)在董事会休会期间,代行董事会职能,处理学院的重要业务活动;

(五)决定对学院院长授权;

(六)签署或授权签署学院的重要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

(七)签批或授权签批预算内大额经费支出;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学院利益,可对学院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但事后必须向董事会报告。

(九)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长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决策失误造成的学院资产流失负相应责任;

(二)对本学院侵犯合作双方权益的行为负相应责任;

(三)对本学院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

第十八条学院的董事或者院长、副院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给本学院造成损害的,董事长有权罢免其职务,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一)从事有损于本学院利益的业务;

(二)故意侵害本学院的利益;

(三)决策失误对本学院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学院董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董事赞成通过。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系董事据以承担决策责任的证明,董事会每次会议记录,由到会董事及记录员签名保存,指定专人保管,不得销毁。董事有权要求将会议讨论事项的某些细节载入会议记录中。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26)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管理,促进独立学院健康发展的意见》、《河南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了规范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运行,保障和促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新乡医学院与上海誉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合作举办独立学院的协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院的办学准则,章程的各项规定对本学院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学院名称与地址

第三条学院名称: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第四条学院地址:河南省新乡市 邮编:453003

第三章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四章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

第六条学院办学宗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的各项规定,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质量和特色求生存、求效益、求发展。

第七条学院以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体,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人才。

第五章办学资金

第八条投资方投入三全学院的资金(包括土地、建筑等)为学院建设的主要来源。举办学校以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和教育教学资源参与办学。

第九条学院办学收入主要用于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举办双方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条学院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作为学院建设和办学经费的补充。学院依法使用和管理其他的合法收入包括社会捐赠。

第十一条政府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等拨付的财政性专项经费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学院资产

第十二条学院对合作办学投入学院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十三条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学院是以培养本科生为主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

第十五条学院采用民办机制管理和运行。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决策机构。

第十六条学院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和经验,由举办高校推荐,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由合作双方共同协商推荐,由董事会聘任。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完成规定的职责。

第十七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学院下属各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工;

(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计划并组织实施学院的教学设施、设备等建设购置项目;

(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九)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八条担任院长、副院长的人员与担任院办、人事、财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学院组建党组织并隶属于中共新乡医学院委员会,负责学院的党建工作和教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学院建立院务会议制度,院务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和院办主任组成,每周开一次例会。

第八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

第二十二条按照董事会批准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引进计划和引进人员必备条件,自主确定人员引进。面向社会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若被解聘或续聘,人事档案直接转到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二十三条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订经济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自主确定管理人员和教师的酬金、津贴标准、职工奖励标准和分配办法。

第九章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学院自主提出专业设置规划和招生计划,经董事会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根据国家关于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制订的指导原则,学院制订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二十六条学院根据国家有关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原则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制订学籍管理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学院独立开展教学过程的管理。在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等改革上积极探索,创出特色、办出水平。

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信息员队伍,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对具有学籍并德、智、体、美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规定,学院对符合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学院需聘请新乡医学院教师任课的,每学期末提出计划下达给新乡医学院各有关院、系、部并报新乡医学院教务处;校外教师的聘任由学院自行决定;外籍教师的聘请由学院自主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学院建设阶段,非常用、大型实验依托新乡医学院,常用和中型实验独立设置。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逐步建设独立、完备的实验条件。

第十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院设立财务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开立独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四条学院财务工作执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院长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院制定对学生收取费用项目和标准,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公示。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规定提取其他必需费用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为合作双方提取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学院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提取回报费用。

第三十七条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其它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院在每年初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由学院统筹安排和使用资金。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和利益分成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学院委托法定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学院财务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11日起至12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章资金使用

第四十条学院每年应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等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情况每半年讨论决定一次。

第四十一条学院在扣除教育成本、提取储备基金和发展基金和将其他必需费用提取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一定比例为合作双方提取合理回报,学院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提取回报费用,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每年提取方案由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章基本建设与后勤管理

第四十二条根据合作双方商定的校园总体建设方案,投资方制订分年度校园改建计划,经董事会批准后由学院负责实施。

第四十三条按照“自主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学院制定后勤管理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章社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学院负责在校学生的档案管理、奖惩、评优、贷学金、就业指导、学生日常管理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十五条学院的工会组织、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等其它社团组织按照国家相应的管理规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学院终止:

(一)国家政策调整和法律规定的;

(二)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一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履行协议,在学期结束前两个月通知并经对方同意;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

(六)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协议,并获得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

第四十七条学院终止时,应首先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八条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

第四十九条学院终止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清算委员会人选,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被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条财务清算和债务清偿后,剩余财产依照合作办学协议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学院董事会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学院董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主题词:教育学校董事会学院章程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长办公室20091120日印发